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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2-18 10:11来源:访问次数: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机构:郑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郑财购〔202112

市直各预算单位,各区县(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简化我市政府采购流程,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保障采购资金及时支付,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持续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施采购业务一网通办。充分利用政府采购与公共资源交易全面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技术优势,采购交易事项不见面、网上办,实现政府采购业务从采购预算、采购意向,到采购计划、交易执行,再到合同支付、履约验收的全流程一网通办,线上办理、一次办成。持续推进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迭代升级,新增和完善采购寻源、移动端应用、投标客户端、远程演示、电子合同、信息订阅等功能,进一步提升交易效率。

二、持续推进采购意向公开。为进一步提升采购透明度,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采购活动,原则上各预算单位应当在年度部门预算批复后60日内,按规定及时在郑州市政府采购网公开本单位年度预算安排的限额标准以上项目的采购意向。对年中新增采购项目以及需要临时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项目,应当按规定及时公开。

三、合理简化相关证明材料。坚持应减尽减原则,合理简化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相关证明材料。郑州市本级预算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试行信用+承诺准入制,即供应商无需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社保资金等证明资料,仅须如实提供书面承诺符合资格条件且无纳税、社保、重大违法等方面失信记录以及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能力的声明函(《资格承诺声明》函见附件1),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切实减轻供应商隐形负担,提高供应商参与便利度。

四、提高价格评审优惠比例。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工程项目为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3%(工程项目为 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五、优化采购结果发布程序。全方位依托电子化交易平台,提高在线评标效率,进一步优化采购结果确认及发布程序,鼓励采购人在评审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确定采购结果,并将采购结果在网上公告,同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对未中标的投标供应商,应当通过电子化交易平台分别告知其评审得分与排序,保障供应商采购结果知情权。

六、探索一次性告知和限时办结。在现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允许范围内,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政府采购一次性告知清单,包括但不限于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情况及被认定无效投标(响应)的原因、评审得分、排序等,指导采购人实施采购计划,明确供应商参加竞争投标流程以及维权渠道;采购人、代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采购项目限时办结机制,明确各环节办结时限,进行全流程追踪。

七、加快合同签订和备案进度。郑州市本级集中采购项目试行在线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人应将合同签订法律风险控制关口前移,在制作采购文件前应当通过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性审查,形成项目合同模板。在交易平台制作采购文件时,应上传全文本采购合同,原则上在采购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2个工作日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在交易平台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1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检查工作要求,建立合同签订和备案情况通报制度,督促采购人加快实施进度。

八、规范保证金收退。在免除投标保证金、免收标书费用的前提下,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再收取质量保证金。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信用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切实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确因项目需要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收取,且收取金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5%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事后不得要求提交。采购人不得以供应商事先缴纳履约保证金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并应在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义务事项且无合同纠纷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标(成交供应商)退还履约保证金,逾期未退还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九、强化预付款支付机制。鼓励采购人结合项目实际和供应商信用情况,在签订合同后即预付一定比例的合同款项给中标(成交)供应商,作为供应商启动或周转资金,减轻企业资金压力。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分期(次)付款支付方式的,首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对于中小企业,首付款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50%为保证财政资金安全,采购人支付供应商预付款的,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预付款保函作为担保,但不允许以现金、转账等形式进行担保。

十、提高资金支付效率。采购人要严格执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豫财购〔20213号)(见附件2)相关规定,坚持无预算不采购、先预算后采购,严禁无预算、超预算采购,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责任,切实保障供应商款项支付。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拖延办理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对于长期服务类项目,采购人应当提高合同款项的支付频次,原则上按月据实支付。

十一、建立供应商合法权益保护机制。采购人应在合同中约定资金支付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尤其需明确因采购人延期支付的相关责任以及对供应商造成损失的赔偿标准,具体赔偿标准由双方协商约定,可参照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标准。合同一经签订原则上不得更改,凡中标(成交)供应商严格按照合同履约且达到验收标准的,采购人应及时完成履约验收,不得提出超出合同履行范畴的其他要求作为验收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支付采购资金。如出现采购人无故拖延验收、支付资金等损害供应商合法利益的行为时,供应商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可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客观如实反映情况,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处理采购人并将相关线索移交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十二、扩大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比例。采购人应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前积极宣传引导配合中标(成交)供应商关注并成功实现合同融资。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中标(成交)供应商如需进行融资而变更合同约定的回款账户,采购人应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变更账号信息,财政部门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协助采购人完成相关账号信息变更,采购人和财政部门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切实提高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比例。

十三、完善政府采购诉处理机制。将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纳入政务服务网,推进投诉网上受理,全面实现线上办理。严格执行《郑州市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郑财购〔201914号),优化投诉案件受理流程,提升投诉案件处理水平。进一步压缩投诉案件处理时间,由法定的30个工作日压缩至20个工作日,建立高效规范有序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机制,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十四、深化监管创新服务。严格按照《郑州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加强对采购单位、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综合运用大数据预警等技术手段,加强对采购价格、产品质量、供应商行为的管控,督促采购单位依法履职、规范采购。加大对提供虚假材料、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良好秩序。本通知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可参照以上管理要求执行。

附件1:《资格承诺声明函》

附件2:《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豫财购〔20213号)

郑州市财政局

2021125

资格承诺声明函

:本项目采购单位)XXX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我单位自愿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诚信经营,依法遵守本 次政府采购活动的各项规定。我单位郑重承诺声明如下:

一、我单位全称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      联系方式为                     

二、我单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我单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我单位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我单位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我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 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 等行政处罚.)

七、我单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我单位保证上述声明的事项都是真实的,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如有弄虚作假,我单位愿意 按照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意将

违背承诺行为作为失信行为记录到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并承担因 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承诺单位(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          

日期:            

: 1.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按此模板提供承诺函,未提供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按无效投标处理。 
2.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的签字或盖章应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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