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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总监必须与投标文件/施工许可证上的一致!又一地发文

发布时间:2022-03-23 14:36来源:访问次数:

此前,湖南、海南、重庆、湖北、宁夏、西藏、山东烟台等地均发文明确:中标单位不得更换和撤离项目经理、总监等关键岗位人员,且需要人脸考勤。近日,郑州也发文了。

郑州市住建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变更管理的通知。明确:

文件要求:

  • 注册建造师只能担任一项与其执业资格、技术职称相适应的工程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顾多项工程项目经理

  • 注册监理工程师一般担任一项与其执业资格、技术职称相适应的工程项目总监,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工程项目总监时,应当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3项工程项目。

  • 项目中标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必须是投标文件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且与施工、监理合同及施工许可证载明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保持一致

 

处罚措施:

  • 不得伪造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变更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一经发现,在郑州市建筑市场“红黑榜”和信用中国(河南郑州)中计企业和原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不良行为各1次

  • 发现施工、监理企业未办理变更手续擅自变更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中标(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不在施工现场履行岗位职责的,对施工、监理企业及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予以信用扣分

  • 累计3次检查未到岗或不履行岗位职责的,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改正,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严格处理

  • 在一个信用评价周期(一年)内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违法违规行为扣分累计达12分,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处理,并列入“黑名单”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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