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机构负面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10 来源:河南招标采购网
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代理机构负面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代理机构交易行为,保障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高效、有序开展,现将《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机构负面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10月9日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代理机构负面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代理机构交易行为管理,保障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高效、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河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交易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省交易中心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代理机构负面行为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负面行为,是指代理机构在省交易中心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妨碍公共资源交易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开展的行为。
第四条 代理机构应加强学习,熟悉招投标、政府采购等相关法律法规,掌握电子化交易流程和专业领域知识;遵纪守法,严守职业道德,公正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交易中心及时报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在行政监督部门做出处理前暂停代理机构项目登记业务。被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的,按照其处理结果执行。
(一)对现场工作人员或评标(评审)专家等进行人格侮辱、人身攻击等扰乱现场交易秩序的;
(二)伪造、变造进场交易材料的;
(三)贿赂或采取不正当方式接触评标(评审)专家的;
(四)与招标(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评标(评审)专家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省交易中心对代理机构负面行为采用量化分值进行记录管理,以一年度为一周期累计汇总,期满清零,但暂停进场交易期限不受影响。
第七条 对代理机构负面行为的情形实施记分管理,记分分值分别为15分、10分、8分、5分。
第八条 省交易中心建立代理机构负面行为管理机制,负责对其负面行为进行记录、核实,并书面通知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对通知内容有异议的,可在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查实属于记分不当的,予以修正。
第九条 负面行为清单采用动态管理。每个周期内,累计达到20分的,采取约谈提醒方式督促其规范进场交易行为;累计达到30分的,暂停三个月进场交易;累计达到50分的,暂停六个月进场交易。
第十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0日起试行。
附件: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机构“负面行为清单”
附 件: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机构“负面行为清单”.doc